近日,朝陽區檢察院對本市最大一起利用黑客病毒盜竊網上銀行的案件提起公訴。該案金額大、犯罪手段隱蔽、高度智能化。檢察官提示
銀行卡內48萬莫名消失
“灰鴿子”病毒監控賬戶
張先生是私營企業主,一直使用網上銀行進行資金管理和公司運營。有一天,張先生發現兩張銀行卡內的48萬余元已被他人劃走,僅剩下3元錢。他平時只在公司的個人電腦中使用網絡銀行,且設有密碼,別人是不可能接觸到該電腦的。他怎么都想不明白,這些錢一夜之間咋就沒了!
張先生立即報警。根據銀行查詢到的賬戶POS消費地點記錄,警察前往廣州、上海等地調查取證,經過縝密偵查,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孫木云、郭浩。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細致審查,理清了案件脈絡:2006年8月,郭浩通過“灰鴿子”病毒遠程監控程序,監控到時任上海某網吧網管孫木云的電腦,與其聊天,聲稱自己網絡技術好,能監控他人電腦,孫木云非常佩服。在孫木云生活拮據時,郭浩曾給其賬號匯入1000元錢。后來郭浩告知孫木云:這1000元錢是他通過網絡竊取他人銀行賬戶內的錢。
2006年12月,郭浩在黑龍江大學宿舍內,通過“灰鴿子”病毒軟件發現身在北京的張先生的電腦中了“灰鴿子”病毒,便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控該電腦。當張先生進行網絡銀行卡操作時,郭浩監控到他的銀行卡賬號、密碼,并將張先生銀行卡的電子證書下載。
之后,郭浩聯絡孫木云,告知其竊取到他人的銀行卡,要其幫助將錢轉出;二人連夜操作,將張先生兩張銀行卡內的48萬余元分40余筆轉出,打入位于廣州、上海、北京的出售游戲點卡的公司,用于購買游戲點卡,并將點卡存入虛擬的網絡賬戶中,由郭浩控制。郭浩在網上將這些游戲點卡低價出售,付給孫木云19000元,另215000元交給其父,說是他在網上賣手機、衣服所得的錢。
嫌疑人刪除犯罪證據
檢察官攻克電腦難題
郭浩在犯罪后,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立即對計算機進行技術處理,刪除犯罪的證據;并且在購買游戲點卡時使用虛擬賬戶。他自認為自己的犯罪手法高明,沒有留下犯罪證據,因此拒不認罪。
檢察院技術部門針對該案技術問題進行專門研究,提出再次對郭浩的電腦硬盤進行有針對性的恢復。承辦檢察官采納技術部門意見,進行兩次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全力對郭浩電腦硬盤進行鑒定,最終恢復了曾被忽略的數據,證實郭浩曾經使用過“灰鴿子”病毒程序,保存過與張先生賬號相關的三個文件,并調取了銀行、各游戲點卡公司、淘寶網的相關交易記錄。
被告人辯解頑抗
公訴人八點駁斥
在庭審中,公訴人運用多媒體將案件證據一一呈現法庭。而被告人郭浩仍辯解盜竊行為并非自己實施,而是一個叫“人不狠真不穩”(孫木云)的人將大量游戲點卡發給他的,由他出售,自己并不知道這些游戲點卡的來源。
對此,公訴人從八方面進行駁斥:
1,孫木云明確指出郭浩是盜竊主謀;
2,從郭浩的電腦中恢復出大量黑客工具,包括“灰鴿子”遠程管理系統,與被害人張先生電腦感染的病毒相同;
3,在郭浩的電腦中恢復出有關張先生賬號的三個文件;
4,案發時劃款的IP地址為郭浩所在八一農墾大學附近的信息超市網吧;
5,證據顯示與郭浩密切相關的多個IP地址曾在贓款儲值的支付平臺賬戶內進行操作,購買游戲點卡;
6,郭浩在淘寶網的交易記錄及91KA網站發給孫木云的信,可認定郭浩在案發后大量、低價傾銷游戲點卡,并有權決定價格;
7,郭浩與孫木云的犯罪所得由郭浩控制,案發后郭浩與孫木云仍有聯系;
8,郭浩在被捕前的五份筆錄中均承認了盜竊行為,且與書證、鑒定結論及同案孫木云的供述相互印證。
公訴人認為,本案有直接證據證實郭浩實施了盜竊行為,大量的間接證據也能夠相互印證,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可以認定郭浩構成盜竊罪。
網絡盜竊手段更隱蔽
提示4點網上防盜
本案中,犯罪者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神不知鬼不覺地將他人網上銀行賬戶內錢財據為己有,比網絡詐騙的犯罪手段更隱蔽。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檢察官提示,犯罪者是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得財物,還是采用欺騙手法使財物控制者受騙而產生處分其財物的意思和行為,是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本案犯罪嫌疑人所犯的是盜竊罪。
日前法院判決:被告人郭浩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孫木云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二人沒有提出上訴。
檢察官建議:
1、使用正確的銀行網址,不要隨意通過鏈接,以免進入仿冒的銀行網站。
2、定期更改密碼,最好使用安全性更高的銀行證書、U盾等工具。
3、定期更新操作系統和瀏覽器的安全補丁,定期安裝個人防火墻,殺毒軟件并及時更新病毒庫。
4、不要在網吧等公共場所的電腦上使用網上銀行。